因认为董某多次在公开场合,以各种方式宣称自己是《建国大业》编剧,在《中国电影报》上以“《建国大业》编剧”身份发表署名文章,编剧王某和陈某将董某、中国电影报社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董某系“《建国大业》编剧”等表述、删除相关网站董某词条中系“《建国大业》编剧”的表述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共计224500元。日前,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二原告诉称,其二人共同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《建国大业》。2009年2月18日,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内容显示两原告为电影《建国大业》的编剧。被告一董某在电影《建国大业》拍摄过程中,以副导演身份参与,在电影作品中署名副导演。近期,两原告发现董某多次在公开场合,以各种方式宣称自己是《建国大业》编剧。其在《中国电影报》上以“《建国大业》编剧”身份发表署名文章。在进行网络宣传或参加电视综艺节目时,也自称系“《建国大业》编剧”、“系《建国大业》主笔”等。
原告认为,董某实施的前述以《建国大业》编剧自称的行为,主观上具有盗用《建国大业》编剧身份进行虚假宣传,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,引起社会公众混淆,误认为董某才是《建国大业》的真正编剧,侵害了两原告作为《建国大业》编剧应当享有的业内声誉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。中国电影报社对董某的侵权行为及后果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故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特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目前,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